兰州工业学院大学生创新学分认定与积累转换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兰州工业学院深化创新创业教育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创新创业教育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创新学分管理和学分积累转换制度,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学分是指学生在校期间,以我校学生名义参加各级各类学科技能竞赛、科研学术活动、创新创业训练、课外科技活动、社会活动、文体活动等,所取得的具有一定创新意义的智力劳动成果或其他优秀成果,通过申请和认定后所获得的相应学分。
第三条 创新学分被纳入到人才培养方案总学分中,是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修学分,至少应修满2个学分,如未修满规定学分,将不能获取毕业资格。
第四条 学生完成必修创新学分后超出的学分,可以累积并申请转换为教学计划中相关公共素质选修课程、专业选修课程、课程设计、实习实训等学分。具体由各学院负责实施,但转换不得超过6学分。
第二章 认定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各学院参考《兰州工业学院创新学分认定标准一览表》,结合本学院的人才培养目标与定位,由学院创新学分认定小组(简称“学分认定小组”)确定可给予学分认定的项目,并出具认定结论。
第六条 同一比赛集体与个人项目均获奖者,以最高分计,不重复计分;同一项目获各级奖励者,以最高分计,不重复计分;同一项目获各级认定者,以最高分计,不重复计分。
第七条 “文体活动”项目申请认定的累计学分原则不超过4学分,且仅置换公共素质选修课程学分。
第八条 参加学科竞赛需经组织单位报备,并经教务处和创新创业学院审批通过,方可进行创新学分认定。
第九条 认定范围内的所有成果,兰州工业学院必须为第一完成单位。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申请创新学分认定的学生填写《兰州工业学院大学生创新学分认定申请表》,并将相关的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交至所在学院审核认定,并录入到教务管理系统。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学生在申报创新学分认定过程中,应实事求是进行申报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凡经查实弄虚作假者,取消所得学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和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兰州工业学院创新学分认定标准一览表
项目 |
内容及标准 |
学分 |
备注 |
课程 |
创新创业课程 |
1.5 |
每位学生最多选修1门网络课程 |
学科 竞赛 |
1.国家级 |
一等奖(含特等奖) |
A类:8;B类:4 |
前3名不分排名先后;4-6获奖者依排名先后,等差递减1分获得相应学分,减完为止。
名单以获奖证书为准 |
二等奖 |
A类:6;B类:3 |
三等奖 |
A类:4;B类:2.5 |
2.省部级 |
一等奖(含特等奖) |
A类:3;B类:2 |
二等奖 |
A类:2;B类:1.5 |
三等奖 |
1 |
3.校级 |
一等奖 |
A类:1;B类:0.5 |
二等奖 |
0.5 |
科技 成果 |
1.省、部级 |
一等奖 |
8 |
前3名不分排名;4-6获奖者依排名先后,等差递减1分获得相应学分,减完为止。 名单以获奖证书为准 |
二等奖 |
6 |
三等奖 |
4 |
2.发明专利 |
第一发明人 |
6 |
专利证书 |
成员(限3人) |
3 |
3.实用新型专利 |
第一发明人 |
2 |
专利证书 |
一般成员(限2人) |
1 |
4.软件著作权 |
第一发明人 |
1 |
软件著作权证书 |
一般成员(限2人) |
0.5 |
5.外观设计专利 |
第一发明人 |
1 |
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
一般成员(限2人) |
0.5 |
|
科研 训练 |
辅助教师进行科学研究,成绩突出(有总结报告) |
2 |
科研结项证书或论文署名为依据 |
学术 活动 |
发表学术论文与交流学术论文 |
1.中文核心学术期刊 |
4 |
1.以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为准。 2.学术刊物、学术会议级别由学科专家审核认定。 3.论文作者限3名,依排名先后,等差递减,减完为止。 |
2.省级学术期刊 |
2 |
3.全国性报刊 |
3 |
4.省级报刊 |
1 |
5.国际性学术会议 |
3 |
6.全国性学术会议 |
1 |
讲座 |
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学术讲座(3次),并撰写心得体会(至少2篇) |
0.5 |
创新创业训练 |
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按相关要求完成) |
国家级 |
5 |
依排名先后顺序,等差递减,减完为止。 |
省级 |
3 |
校级 |
1 |
参加创新创业讲座、论坛、沙龙、路演等 |
参加创新创业系列活动(6次),并撰写心得体会(至少2篇) |
0.5 |
组织单位认定 |
课外实验活动 |
1.设计、制作小作品 |
审核认定 |
0.5 |
专家审定认可 |
2.自制、改制实验仪器、设备维修 |
主要技术负责人 |
1 |
一般成员(限2人) |
0.5 |
3.技术革新且有显著效益 |
主要完成人 |
1 |
企、事业单位认可 |
一般成员(限2人) |
0.5 |
文体 活动 |
1.获得各级文化、艺术、体育比赛奖励 |
国家级一等奖 |
4 |
1.团体赛不分排名先后,均取得相应等级的学分。 2.正式体育比赛中,破世界、国家、省级和学校纪录者,可在等级学分的基础上分别加3、2、1、0.5学分。 |
国家级二等奖 |
3 |
国家级三等奖 |
2 |
省级一等奖 |
2 |
省级二等奖 |
1.5 |
省级三等奖 |
1 |
校级一等奖 |
0.5 |
2.达到国家业余三级及以上运动员等级标准或获得国家三级及以上裁判员称号 |
2 |
相关证书认定 |
其他 |
在校期间,参加各种学科专业技能培训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从业资格证书(不包括驾照,英语四级,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证书等) |
国家级 |
2 |
经国家认定有效的相关证书 |
省部级 |
0.5 |